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绿化的行为:(一)破坏、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三)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道路绿化带的外泄泥土应当及时清理,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