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绿化的行为:

(一)破坏、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三)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道路绿化带的外泄泥土应当及时清理,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