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空地或者建设工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