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和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未经批准不得堆放砂石等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和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