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构)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有碍市容的遮雨(阳)棚等遮盖物。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