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三)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