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桥梁及其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河流、湖泊、水库、池塘、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公共水域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城市轨道、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停车场的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市场、商场、餐馆、旅馆、展览展销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街道、社区的非市政道路、居民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等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