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