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业。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