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业。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