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