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