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