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