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