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