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