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