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