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