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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