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