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