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