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