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