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四条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