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三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