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