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