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