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设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