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