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居民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施工方责任的,居民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