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