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