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