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