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