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撤销其中一方规定的;(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六)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