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2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常务委员会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