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工委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