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提案人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提出法规修正草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