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搁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的,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