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