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