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落实,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