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