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统计、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