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生产、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