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或者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发改、工信、工商、税务、科技、卫生、质监、药监、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