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畜牧、环保、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